税乎网:北京税局申报系统针对完税凭证抵扣设置了三个月的抵扣期限
来源:税乎网
日期:2019.6.19
今天接北京地区群友反馈,增值税申报时,完税凭证超过3个月期限,北京电子税务局不让申报,第7栏为灰色的,需要到主管税务局接受核查和处罚。
小编一听发蒙了,增值税相关政策里没有提及抵扣期限的规定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 ||||||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 ||||||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纳税人名称:(公章) |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 ||||||
项目 | 栏次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1=2+3 | |||||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2 | |||||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3 | |||||
(二)其他扣税凭证 | 4=5+6+7+8a+8b | |||||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5 | |||||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 6 | |||||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 7 | —— |
以下是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完税凭证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乎网在此提醒:北京地区的纳税人关注到税局的变化,提前做好应对,及时享受抵扣权,鬼知道在税务局核查时会发生什么事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