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19-06-20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方光祥(纳税人识别号:护照22151**13)涂松岩(纳税人识别号:1101051974****5830)谢国民(纳税人识别号:3506271973****0534)王潇雨(纳税人识别号:1101081992****6367):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京昌税通〔2018〕407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京昌税通〔2018〕407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京昌税通〔2018〕407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京昌税通〔2018〕40795号)
1、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方光祥(纳税人识别号:护照22151**13):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2019年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京昌税通〔2018〕40790号
方光祥(纳税人识别号:护照22151**13):
事由:你于2012年签约出售位于昌平区小汤山镇沙顺路68号纳帕大道东8-22号楼-1-2层全部的房产,已于2012年12月04日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标准为2%,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九条,“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你未依法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我局于2018年08月24日向你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京昌税通[2018]19547号),通知你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你至今仍未申报。根据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调取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合同编号:C664206),该房屋约定成交价格9140000元,另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的房屋原值、购房时间、评估价格等信息,经计算你应缴纳营业税225188.6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259.43元、教育费附加6755.658元、地方教育附加4503.77元、个人所得税644874.12元。税务机关对你应缴未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第一款“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第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三、关于营业额问题:(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规定不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号文件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第一条“政策适用:(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同时应按照京政发〔2011〕72号文件规定以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应缴未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通知内容: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如你逾期未缴清上述款项,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通知不服,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12日
2、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涂松岩(纳税人识别号:1101051974****5830):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2019年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京昌税通〔2018〕40793号
涂松岩(纳税人识别号:1101051974****5830):
事由:你于2012年签约购买位于昌平区小汤山镇沙顺路68号纳帕大道东8-22号楼-1-2层全部的房产,已于 2012年12月04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X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2240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你未依法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本机关相关税务人员已于2018年通知你办理纳税申报,并于2018年08月22日作出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京昌税通〔2018〕 18308号),通知你到原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办理纳税申报,你至今仍未申报。根据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调取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合同编号:C664206),该房屋约定成交价格9140000.00元,经与评估价格比对计算,你应缴纳契税274200.00元。税务机关对你应缴未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2010修改)》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其细则和本规定缴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第五条第一款“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3条规定的税率和第4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通知内容: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如你逾期未缴清上述款项,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通知不服,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12日
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谢国民(纳税人识别号:3506271973****0534):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2019年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京昌税通〔2018〕40791号
谢国民(纳税人识别号:3506271973****0534):
事由:你于2012年签约出售位于昌平区小汤山镇沙顺路68号(翰宏花园)1-101层1-10的房产,已于2012年04月28日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标准为2%,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九条,“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你未依法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我局于2018年08月22日向你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京昌税通〔2018〕18366号),通知你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你至今仍未申报。根据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调取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合同编号:C563523),该房屋约定成交价格3800000元,另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的房屋原值、购房时间、评估价格等信息,经计算你应缴纳营业税19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500元、教育费附加5700元、地方教育附加3800元、个人所得税176747.79元。税务机关对你应缴未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第一款“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第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三、关于营业额问题:(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规定不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号文件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第一条“政策适用:(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同时应按照京政发〔2011〕72号文件规定以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应缴未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通知内容: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如你逾期未缴清上述款项,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通知不服,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12日
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王潇雨(纳税人识别号:1101081992****6367):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2019年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京昌税通〔2018〕40795号
王潇雨(纳税人识别号:1101081992****6367):
事由:你于2012年签约购买位于昌平区沙顺路的房产,已于2012年11月14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X京房权证昌字第49077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你未依法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本机关相关税务人员已于2018年通知你办理纳税申报,并于2018年08月22日作出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京昌税通〔2018〕 18314号),通知你到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办理纳税申报,你至今仍未申报。根据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调取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合同编号:C653862),该房屋约定成交价格8150000.00元,经与评估价格比对计算,你应缴纳契税244500.00元。税务机关对你应缴未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2010修改)》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其细则和本规定缴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第五条第一款“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3条规定的税率和第4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通知内容: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第三税务所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如你逾期未缴清上述款项,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通知不服,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