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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送达公告(柳州***贸易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送达公告(柳州***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8-18 17: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柳州道然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95123519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桂税二稽罚告〔2021〕101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沿江路8号

电话:0772-2082952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桂税二稽罚告〔2021〕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18日

附件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桂税二稽罚告〔2021〕101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桂税二稽罚告〔2021〕101号

柳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5123519Q):

对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柳州市跃进路***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9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2019年5月,你公司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在与中核圣海(青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圣海公司)没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采取资金空转、并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中核圣海公司开具的《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702191130,发票号码:02192659、02192660、02192661、02192662、02192663、02192664、02192665、02192666、02192667、02192668,金额合计9,003,480.09元,税额合计1,170,452.41元,价税合计10,173,932.50元。你公司取得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9年5月3号记账凭证反映为,借: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并于2019年5月向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北区税务局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70,452.41元。

经查实,你公司取得上述10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采取资金空转,编造向中核圣海公司支付焦碳货款的记录,并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的。具体方式是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双在2019年5月28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多次转账的方式将款项9,970,000.00 元转入你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金绿洲支行存款账户(账号2105453509300006201),再通过你公司银行账户分次将发票金额款项10,173,932.50元转入中核圣海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江山南路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158381260)。经过多次资金流转并扣除手续费后将款项转入池敏华、严林华、石晓鹏等3名个人的存款账户,再由池敏华个人在农业银行临汾尧都支行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账号6228481298581264271)、严林华个人在农业银行临汾尧都支行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账号6230521290027332174)、石晓鹏个人在农业银行运城分行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账号6230523040008669476)分次将款项9,100,000.00元转回至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双的妻子林秀玉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账号6222082105001276510)。在2019年5月28日至5月31日期间,林秀玉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22082105001276510)共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22082105000177198),转入金额合计9,100,000.00 元。经计算,为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支付款项1,073,932.50元。

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属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经增值税检查调整,造成你公司2019年11月(税款所属期,下同)少缴增值税1,170,452.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造成你公司少缴2019年11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1,931.67(1,170,452.41×7%=81,931.6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通过采取资金空转并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中核圣海公司开具的《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70,452.41元,造成你公司2019年11月少缴增值税1,170,452.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1,931.67元的税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1,170,452.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1,931.67元(合计1,252,384.08元)拟处不缴少缴税款以1倍的罚款,拟罚款金额1,252,384.08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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