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0-05-14
来源:广西财政厅
桂财监〔2020〕23号
当事人: 广西润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 柳州市桂中大道7号东方百盛4栋15楼1、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要求,2019年10月9—18日,自治区财政厅对你公司2018年度执业质量情况实施专项检查。现将查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2018年,你公司出具的润诚审字[2018]0024号、0028号、ZX0001号、ZX0033号、ZX0048号、ZX0095号、ZX0120号、ZX0139号、ZX0146号、ZX0147号、ZX0162号、ZX0191号、ZX0204号等13份审计报告,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意见(审计结论)。具体如下:
(一)年报审计报告2份。
1.润诚审字[2018]0024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实施函证,未依据借款合同对利息支出进行测算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本期增加无形资产的土地权属证明且不动产投资入股协议书有明显瑕疵,未获取本期增加在建工程的立项申请批文、预算总额及建设批准文件、现场监理施工进度报告、施工合同、发票等充分审计证据。
2.润诚审字[2018]0028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其他货币资金、预计应收账款等实施函证,应付账款函证比例过低且未实施替代程序,未对现金实施盘点,未对存货、固定资产实施监盘,未对应收票据进行期后审计,未对固定折旧、借款利息实施测算程序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营业收入销售合同,未对销售费用(运费)异常情况获取充分审计证据。
(二)高新专项审计报告6份。
1.润诚审字[2018]ZX0048号审计报告,未检查被审计单位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没有确认科技人员的真实性;未获取充分反映划分研发人员和生产人员工资的依据,将研发费用以外的销售中标服务费、公司网站制作费等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直接投入;未获取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表,未抽查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相关的记账凭证、销售合同。
2.润诚审字[2018]ZX0095号审计报告,未检查被审计单位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没有确认科技人员的真实性;未核实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真实性;未核实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相关的软件服务验收结算单等资料。
3.润诚审字[2018]ZX0120号审计报告,未检查被审计单位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没有确认科技人员的真实性;所取得的2016年部分月份工资表中的人员名字与企业科技人员概况表中的科技人员名字无一人相符;未审核2017年度研发人员的工资是否真实转入研发人员的账户;未对被审计单位归集在研发费用中的装备调试费、试验费和设计费是否属于研究开发过程中的费用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未审核2016年度的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的真实性,未取得2017年度的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合同。
4.润诚审字[2018]ZX0162号审计报告,未检查被审计单位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没有确认科技人员的真实性;未获取生产成本在一般产品与研发产品之间的分配计算表、各项费用在各研发项目计算表,未检查分配方法是否正确;未对折旧费用在非研发项目和研发项目之间的分配方法进行任何说明,未获取分配计算表;2017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部分发票开具的产品名称与高新技术产品的名称不一致。
5.润诚审字[2018]ZX0191号审计报告,未检查被审计单位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没有确认科技人员的真实性;未获取生产成本在一般产品与研发产品之间的分配计算表、未对分配方法是否正确进行审核;未对折旧费用在非研发项目和研发项目之间的分配方法进行说明,未获取分配计算表;未核实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货运单、客户验收单等重要审计证据。
6.润诚审字[2018]ZX0033号审计报告,未检查被审计单位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没有确认科技人员的真实性;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抽查比例过低,证据不足以支撑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真实性。
(三)财政专项审计报告3份。
1.润诚审字[2018]ZX0001号审计报告,未获取被审计单位项目投资可研、概算、备案等资料,未审核项目的实际支出内容与计划投资的建设内容是否相符;未对项目现场实物实施盘点及查勘核实程序,未体现注册会计师如何认定项目投资支出的审计轨迹; 未获取项目投资支出中劳务费、肥料款、流动资金、基本预备费等共259.59万元的发票以及安装服务费99.15万元的合同、工程结算书等审计证据。
2.润诚审字[2018]ZX0139号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项目完成投资中的职工薪酬支出实施任何审计程序;未对所完成的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实施现场查勘核实及监盘审计程序;仅依据发票确认投资发生额,未获取工程结算资料,部分工程未取得验收报告;对土地价值的确定未获取股东出资协议和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报告等审计证据。
3.润诚审字[2018]ZX0147号审计报告,未获取被审计单位项目投资可研、概算、备案等资料,未审核项目的实际支出内容与计划投资的建设内容是否相符;项目完成总投资的审计证据仅复印记账凭证及发票,未对项目购入的设备和完成的生产线实施现场查勘核实及监盘审计程序,未获取相关的设备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和验收结算资料等审计证据。
(四)其他鉴证类报告2份。
1.润诚审字[2018]ZX0146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生产成本(直接人工)认定为研发费用的依据不充分,未取得研发人员情况表、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表及工资表,未获取生产成本在一般产品与研发项目之间的分配计算表,未审核分配方法是否正确;生产成本核算的直接材料认定为研发费用依据不充分,未获取生产成本的直接材料在一般产品与研发项目之间的分配计算表、未审核分配方法是否正确;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申请高企认证时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2.润诚审字[2018]ZX0204号审计报告,未检查被审计单位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没有确认科技人员的真实性;未抽查被审计单位发放工资的记账凭证及工资发放表、工资分配的记账凭证;自行编制研发费用分配表,将各月领用的部分材料分配至各研发项目,未检查领料的记账凭证及领料单,未对如何认定研发费用的直接投入进行说明;对所认定的研发费用与其他事务所审定的研发费用存在较大差异,未进行差异说明。
以上(一)—(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本厅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