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予房子多年后交易征税咨询
发布时间:2020-09-03 17: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提 交 者 |
陈* |
Email地址 |
348****42@qq.com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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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88****7722 |
信件主题 |
关于赠予房子多年后交易征税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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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0-08-13 09:20:47 |
回复时间 |
2020-09-03 16:17:23 |
提交者IP |
10.1.1.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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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 咨询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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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内容 |
货物和劳务税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第11项: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建议由财产和行为税处及个人所得税处明确其余相关政策及适用税率。建议南宁市税务局核实房产交易中心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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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是否同意公开 |
同意 |
公开处理内容 |
公开 |
一级类目 |
局长信箱 |
二级类目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