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分公司实际使用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留言时间:2019-10-25
纳税人所属地
广西
问题内容
注册地在甲地的A公司在乙地地拥有土地使用权由其在乙地注册的分公司B公司实际使用,B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缴纳增值税等税费,请问该地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A公司还是B公司?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令
第三条 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已明确的,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者或实际使用土地者纳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拥有产权的纳税人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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