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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广西玉林市建东商贸有限公司关于送达广西玉林市建东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广西玉林市建东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30 13: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

广西玉林市建东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509040790741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玉市税二稽处〔2020〕35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玉林市玉州区一环北路590号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电话:0775-2831071,0775-283121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下载: 建东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玉市税二稽处〔2020〕35号

广西玉林市建东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50904079074175)

我局(所)于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各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属于已经走逃(失联)企业。

1.你单位2013年10月14开业,2016年1月29日原玉林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发现你单位取得“认证失效发票”92份,发票金额9191418.82元,税额1562541.18元。随后原玉林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人员当天通知纳税人立即将抵扣联原件和未开具的空白发票报税务机关,你单位于2016年2月1日将2015年9月份抵扣联原件和未开具的空白发票报该局,因为企业提供认证后失控发票抵扣联原件不完整,仅提供2105年7月份2份,2015年9月3份,税收管理员再次打电话通知企业将2015年8月份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纳税人手机已是停机状态,税收管理员马上到公司实地进行检查,发现企业关门,空无一人,已处于失联状态,随后原玉林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将你单位列为非正常户。

2.2016年7月,原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关于“雪豹2016”贵州天盛华宝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的协查函》(筑国税(稽)协〔2016〕069号,协查编号:452010000160071)的要求,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法人失联,企业走逃,公司经营地点已拆除。

3.根据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和房产登记信息,并到你单位注册地址:玉林市玉东区石棠村棠梨垌54号,未发现你单位,也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法定代表人陈恪在税务机关预留的电话号码为1111111,多次拨打为空号,你单位生产经营联系电话为15278321795,经拨打,该电话不是你单位人员的联系电话;检查组于2020年8月27日在你单位玉林市玉东区石棠村棠梨垌入口处张贴了《税务检查通知书》(玉市税二稽检通一〔2020〕24号),以示文书送达,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由石棠村居民见证,于2020年8月28日向你单位注册地址玉林市玉东区石棠村棠梨垌54号通过邮政EMS邮递寄出《税务检查通知书》(玉市税二稽检通一〔2020〕24号)、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于2020年8月31日因原址无此人、联系方式不详被退回,之后检查组于2020年9月3日在纳税申报的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办税大厅(公告栏处)张贴了《税务检查通知书》(玉市税二稽检通一〔2020〕24号),以示文书送达,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由办税服务大厅的办事员坐见证,到目前为止,你单位仍然认定为非正常户,也未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二)你单位票流情况

1.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经征管部门从金三系统查核提供资料显示,你单位在2015年3月至9月,共取得广西贺州市桂海钢材有限公司、广西华汇钢铁有限公司、广西焱扬投资有限公司、昆明特普力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明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奥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丞享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帆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角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译则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乐之迪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通海速达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智弘达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3份,开具货物名称为钢材、柳钢螺纹钢、螺纹钢、盘螺、三级螺纹等共5种商品,金额26918072.57元,税额4576072.45元,价税合计31494145.02元。

2.你单位领用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1)你单位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经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提供的征收管理资料及金税三期征收管理系统、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应用集成平台、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数据统计,你单位2015年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如下:

你单位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已向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用于虚假的购销活动,已开具313份,作废35份,结存59份,无法查询相关信息发票93份。具体虚开的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如下:你单位2015年已开具正常发票276份,发票代码为4500143130,发票号码:00469502、02508453—02508487、02508489—02508508、02508510—02508513、02508515—02508516、02508518—02508524、02508526—02508550、02522331—02522358、02522369—02522375、02522377—02522380、02522382—02522386、02522389—02522426、02522428—02522430、02530176—02530234、02530236—02530240、02530242—02530261、02530263—02530275;开具失控发票37份,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1460846—01460878;01460883—01460886;作废发票35份,发票代码4500143130,发票号码:00469499—00469501、00469503—00469505、02508451—02508452、02508488、02508509、02508514、02508517、02508525、02522359—02522368、02522376、02522381、02522387—02522388、02522427、02530235、02530241、02530262、01460879—01460882;金额28809695.79元,税额4897648.28元,价税合计33707344.07元。(具体见2015年1月至9月购进发票情况表、2015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

(2)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单位在2015年6月至9月开具给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骏业五金电器厂、中山市港口镇双赢机械设备制造厂、中山市东升镇昊晟机械精密五金厂、中山市东凤镇凌坤五金模具厂、深圳市鹏晖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惠州市易佳利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旭光鑫凯金属熔化炉有限公司、广州昊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西万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悦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享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润华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市正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鑫信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新日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泰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速肯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石龙劲拓机电设备经营部、东莞市森卓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日欣机电有限公司、东莞市马记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力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卡仕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骏能电机有限公司、东莞市俊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佳腾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佳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东莞市皇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盈模具钢材厂、东莞市凤岗菁华五金制品厂、东莞市弘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鸿兴优质钢经营部、广西蕴晟物资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13份,金额28809695.79元,税额4897648.28元,价税合计33707344.07元(其中被列为失控发票37份,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1460846—01460878、01460883—01460886,金额3269776.89元,税额555862.11元,价税合计3825639元),你单位开具的3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2份发票(发票代码:4500144130,发票号码:02530183—02530234,金额4915157.38元,税额835576.82元,价税合计5750734.2元)在金三系统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应用集成平台、等查询系统均无法查询发票详细货物或劳务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的信息,因此无法核对购销差额。

(三)你单位交易资金往来异常

1.你单位与上游开票方的10家公司无资金往来。

检查组在金三系统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应用集成平台查询到,你单位取得了13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3份,金额合计28809695.79元,税款合计4897648.28元,价税合计33707344.07元。该13家上游企业中有10家(广西贺州市桂海钢材有限公司、广西华汇钢铁有限公司、广西焱扬投资有限公司、昆明特普力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明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奥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丞享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帆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角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译则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向税务机关报备所列的银行账户(广西北部湾银行玉林分行800083655600011)无资金往来。

你单位取得上述10家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均无资金往来的合计发票金额18218601.87元,税额3097162.35元,价税合计21315764.22元,占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3707344.07元的63.23%。

2.你单位与上游开票方3家公司资金往来异常。

(1)取得广西乐之迪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代码4500144130:发票号码02395543—02395554:发票金额1127405.16元、税额191658.84元、价税合计1319064元,银行账号交易金额1317736.4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第一税务稽查局关于广西乐之迪商贸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南市税一稽〔2020〕55号)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证实,该12份发票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取得广西通海速达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金额4974359元、税额845641元、价税合计5820000元,银行账号交易金额5820000元。(通过查询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官网公示广西通海速达商贸有限公司利用他人身份进行虚假信息注册登记,于2019年10月被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撤销企业登记)

(3)取得广西智弘达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发票金额2597706.54元、税额441610.26元、价税合计3039316.8元,银行账号交易金额3039316.8元。(通过查询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官网公示广西智弘达商贸有限公司因法院判决,于2019年11月被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撤销企业登记)。

综上所述,你单位存在票款不一致,大宗交易未付款、涉嫌虚假交易。  

3.你单位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你单位向下游35家企业开具313份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货款33707344.07元,实际收到货款34925813.67元,收到下游35家企业货款后均当日分别转移到陈汉文、黄东、张志行、窦小龙、卓高雄等5人账户34659424.67元,转移到个人账户的货款占应收货款的102.82%,其中陈汉文332000元,黄东23854020.5元、张志行3108400元、窦小龙5025800元、卓高雄2339204.17元。综上所述你单位存在资金回流。

(四)你单位货物流情况

经对你单位向税务机关报备所列的银行账户(广西北部湾银行玉林分行800083655600011)查询,未发现有支付货物运费款项记录。

根据上述情况,你单位银行流水无运费支出、无购买货物款项,存在不真实货物交易。综合上述你单位与与大部分上游企业无资金往来,且三个有资金往来的企业中,广西乐之迪商贸有限公司为虚开企业,广西通海速达商贸有限公司和广西智弘达商贸有限公司为被撤销注册登记企业;下游企业转进你单位的金额存在当日转出给私人账户,且个人账户的货款占应收货款的102.82%;银行流水无支付运费资金等主要虚开疑点特征,针对企业目前已走逃,很多直接证据难以取得,通过上述证据组合,且相互印证,因此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

(一)经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你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情况,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单位在票款不一致无货物真实交易,购销数量金额严重不符,资金回流形成闭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认定你单位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骏业五金电器厂、中山市港口镇双赢机械设备制造厂、中山市东升镇昊晟机械精密五金厂、中山市东凤镇凌坤五金模具厂、深圳市鹏晖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惠州市易佳利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旭光鑫凯金属熔化炉有限公司、广州昊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西万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悦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享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润华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市正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鑫信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新日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泰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速肯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石龙劲拓机电设备经营部、东莞市森卓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日欣机电有限公司、东莞市马记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力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卡仕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骏能电机有限公司、东莞市俊浩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佳腾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佳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东莞市皇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盈模具钢材厂、东莞市凤岗菁华五金制品厂、东莞市弘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鸿兴优质钢经营部、广西蕴晟物资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13份,金额28809695.79元,税额4897648.28元,价税合计33707344.07元,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具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下:你单位2015年已开具正常发票276份,发票代码为4500143130,发票号码:00469502、02508453—02508487、02508489—02508508、02508510—02508513、02508515—02508516、02508518—02508524、02508526—02508550、02522331—02522358、02522369—02522375、02522377—02522380、02522382—02522386、02522389—02522426、02522428—02522430、02530176—02530234、02530236—02530240、02530242—02530261、02530263—02530275;开具失控发票37份,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1460846—01460878;01460883—01460886,以上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3份。

(三)你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超过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查院  公安部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案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第十条规定,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五)你单位虚开上述3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协查岗向受票方税务机关开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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