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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广西一诺物流有限公司未购入或租入挖掘机的情况下,存在向下游企业开具“经营租赁*挖掘机”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送达广西一诺物流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广西一诺物流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30 13: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广西一诺物流有限公司

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广西一诺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922MA5P0XHJ2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玉市税二稽处〔2020〕32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玉林市玉州区一环北路590号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电话:0775-2831071,0775-283121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下载: 一诺处理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玉市税二稽处〔2020〕32号

广西一诺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922MA5P0XHJ2M)

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13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已经走逃(失联)。

2020年10月15日我局进行实地检查,找到你单位注册的经营地址:玉林市陆川县马坡镇朱砂塘二队(玉林南高速出口往陆川方向左侧9 号门面),此前你单位因走逃(失联)于2019年12月30日被国家税务总局陆川县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业户,我局无法查找到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只能把上述检查通知书张贴在你单位的注册地址大门上。经我局与辖区税收专管员联系,核实发现该地址的实际承租人为阮君,我局联系到该承租人阮君,据阮君证实自2018年起他向陆川县马坡镇硃砂塘2队承租该门店租期从2018年至今,期间从未有广西一诺物流有限公司到此经营。为证实承租人阮君证词我局找到陆川县马坡镇硃砂塘2队队长李兴生对此进行了确认。

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通过EMS邮寄了《税务检查通知书》(玉市税二稽检通一[2020]35号),于10月16日在陆川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张贴《税务检查通知书》(玉市税二稽检通一[2020]35号)以示公告送达,截至目前,你单位未配合税务检查也未向我局提供相关涉税材料。

(二)虚假注册地址。

2020年10月27日我局工作人员到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你单位档案资料,发现你单位在工商登记尚未注销还处于开业状态,我局通过你单位注册地址的实际房东得知你单位从未租用过该经营地址。

(三)无对公帐户。

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征管信息、在金三系统以及你单位工商登记信息中查询,无你单位的开户银行存款账户信息。

(四)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向税务机关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虚开活动。

经国家税务总局陆川县税务局马坡税务分局提供的征收管理资料统计,你单位在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已向税务机关领购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25份,发票代码045001900104,发票号码31044756-31044780,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0份,结存25份,结存发票状态为“失控”。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25份,发票代码4500191130,发票号码01471300-01471324,用于虚假的经营租赁活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是4500191130,发票号码是:№.01471300--01471311共12份,涉案金额1061946.92元,税额138053.08元,价税合计1,200,000.00元,结存13份,结存发票状态为“失控”。

经查实,你单位在从上游企业未购入或租入挖掘机的情况下,存在向下游企业开具“经营租赁*挖掘机”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南宁市利君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开具货物名称为“经营租赁*挖掘机”,价税合计1,200,000.00元。

(五)你单位已走逃,无法核实物流情况。

综合上述主要虚开疑点特征,针对你单位目前已走逃,很多直接证据难以取得,通过上述证据组合且相互印证,你单位从事虚构经营业务,因此,对你单位为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判定广西一诺物流有限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已经走逃(失联)在没有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情况下为南宁市利君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经营租赁*挖掘机”,金额1061946.90元,税额138053.08元,价税合计1200000元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是4500191130,发票号码是:№.01471300--01471311。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广西一诺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本案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十条规定,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五)向受票方税务机关开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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