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公告送达(贵港市通达石料开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17 16:2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贵港市通达石料开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802056008175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四稽处〔202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四稽罚〔2020〕6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北部湾北大道53号
电话:0777-3693160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四稽处〔2020〕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四稽罚〔202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2020年 12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桂税四稽处〔2020〕31 号
贵港市通达石料开采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1月16日起对你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802056008175Y)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及税收情况进行检查,经核实,对你公司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1.2014年
2014年度你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1,136,598.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该笔收入应纳增值税为1,136,598.67/(1+3%)*3%=33,104.82 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0.00元,应补增值税33,104.82元。
2.2015年
2015年度你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914,579.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该笔收入应纳增值税为914,579.02 /(1+3%)*3%=26,638.22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0.00元,应补增值税26,638.22元。
3.2016年
2016年度你公司向贵港市宏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志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330,465.24元,向广西联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承捧销售货物8,293,720.00千克(8,293.72吨),单价22.34元/吨,取得含税收入185,279.43元,向贵港市宏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志的合作伙伴徐老板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119,435.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3笔收入应纳增值税为(330,465.24+185,279.43+119,435.60)/(1+3%)*3%=18,500.40 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0.00元,应补增值税18,500.40元。
4.2017年
2017年度你公司向贵港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316,491.60 元,向广西联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承捧销售货物377,980.00千克(377.98吨),单价22.34元/吨,取得含税收入6,409.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十一条、第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2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的规定,2笔收入应纳增值税为(316,491.60+6,409.38)/(1+3%)*3%=9,404.88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0.00元,应补增值税9,404.88元。
综上,你公司2014年-2017年合计应补增值税87,648.32 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1.2014年
2014年度你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1,136,598.67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33,104.82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该笔收入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3,104.82*7%=2,317.34元, 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2,317.34元。
2.2015年
2015年度你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914,579.02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6,638.2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该笔收入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638.22 *7%=1,864.68元, 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1,864.68元。
3.2016年
2016年度你公司向贵港市宏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志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330,465.24元,向广西联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承捧销售货物8,293,720.00千克(8,293.72吨),单价22.34元/吨,取得含税收入185,279.43元,向贵港市宏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志合作伙伴徐老板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119,435.60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8,500.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3笔收入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8,500.40*7%=1,295.03元, 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1,295.03元。
4.2017年
2017年度你公司向贵港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316,491.60 元,向广西联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承捧销售货物377,980.00千克(377.98吨),单价22.34元/吨,取得含税收入6,409.38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9,404.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笔收入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404.88*7%=658.34元, 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658.34元。
综上,你公司2014年-2017年合计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6,135.38元。
(三)企业所得税
1.2014年
2014年度你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1,136,598.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制造业应税所得率5%-15%从低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为5%,所以该笔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136,598.67 /(1+3%)*5%*25%=13,793.67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3,793.67元。
2.2015年
2015年度你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914,579.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制造业应税所得率5%-15%从低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为5%,所以该笔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为914,579.02/(1+3%)*5%*25%=11,099.26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1,099.26元。
3.2016年
2016年度你公司向贵港市宏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志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330,465.24元,向广西联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承捧销售货物8,293,720.00千克(8,293.72吨),单价22.34元/吨,取得含税收入185,279.43元,向贵港市宏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志合作伙伴徐老板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119,435.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制造业应税所得率5%-15%从低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为5%,3笔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30,465.24+185,279.43+119,435.60)/(1+3%)*5%*25%=7,708.50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7,708.50元。
4.2017年
2017年度你公司向贵港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316,491.60 元,向广西联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承捧销售货物377,980.00千克(377.98吨),单价22.34元/吨,取得含税收入6,409.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制造业应税所得率5%-15%从低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为5%,2笔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16,491.60+6,409.38)/(1+3%)*5%*25%=3,918.70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3,918.70元。
综上,你公司2014年-2017年合计应补企业所得税36,520.13元。
(四)资源税
1.2014年
2014年度你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1,136,598.67元,2014年度石料平均价格为17.03元/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一百三十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82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该笔收入应缴资源税为1,136,598.67/(1+3%)/17.03*2=129,570.83元,已缴资源税0.00元,应补资源税129,570.83元。
2.2015年
2015年度你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914,579.02元,2015年度石料平均价格为21.78 元/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一百三十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82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该笔收入应缴资源税为914,579.02/(1+3%)/21.78*2=81,553.06元,已缴资源税0.00元,应补资源税81,553.06元。
3.2016年
2016年1-6月向贵港市宏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志的合作伙伴徐老板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119,435.60元,2016年度销售平均价格为22.34元/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一百三十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82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该笔收入应缴资源税为119,435.60/(1+3%)/22.34*2=10,381.10元,已缴资源税0.00元,应补资源税10,381.10元。
2016年7-12月你公司向贵港市宏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志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330,465.24元,向广西联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承捧销售货物8,293,720.00千克(8,293.72吨),单价22.34元/吨,取得含税收入185,279.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一百三十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82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第一条、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18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2笔收入应缴资源税(330,465.24+185,279.43)/(1+3%)*6%=30,043.38 元,已缴0.00元,少缴30,043.38元。
4.2017年
2017年度你公司向贵港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316,491.60 元,向广西联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承捧销售货物377,980.00千克(377.98吨),单价22.34元/吨,取得含税收入6,409.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一百三十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82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第二条第(二)项、第(四)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6〕18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2笔收入应缴资源税(316,491.60+6,409.38)/(1+3%)*6%=18,809.77 元,已缴0.00元,少缴18,809.77元。
综上,你公司2014年-2017年合计应补资源税270,358.13 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决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2014年-2017年在账簿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行为,对该行为定性偷税,并向你公司追缴2014年-2017年少缴的增值税87,648.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35.38元、企业所得税36,520.13元、资源税270,358.13元,合计400,661.9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金三系统自动计算加收。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港北区税务局将上述查补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同本局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本局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你公司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税四稽罚〔2020〕 6 号
贵港市通达石料开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16日起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对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的收入未通过公司的对公账户(2116710609300010363)收取,而是通过原法定代表人卢锐伟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你公司财务账上反映,2014~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85,445.47元、306,182.31元、450,565.01元、1,139,070.09元。我局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到贵港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贵港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8月期间,从你公司购进石料共10,549.72吨,金额316,491.60元,上述业务在你公司财务账上无反映。此外,我局通过对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卢锐伟的银行流水、过磅单等资料进行进一步的检查核实,发现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2015年7月期间通过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卢锐伟向你公司购进2,051,177.69元的石料,发现贵港市宏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志在2016年7月-12月期间通过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卢锐伟向你公司购进330,465.24元的石料,发现广西联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承捧在2016年9月-2017年2月期间通过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卢锐伟向你公司购进8,671,700.00千克(8,671.70吨)的石料,发现广西联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承捧的合作伙伴徐老板在2016年2月-2016年6月期间通过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卢锐伟向你公司购进119,435.60 元的石料,上述业务和收入在你公司财务账上无反映。据统计,2014年-2017年,你公司向贵港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和个人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3,009,258.94元未入账,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共计400,661.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账簿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
1.2014年
2014年度你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1,136,598.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该笔收入应纳增值税为1,136,598.67/(1+3%)*3%=33,104.82 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0.00元,应补增值税33,104.82元。
2.2015年
2015年度你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914,579.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该笔收入应纳增值税为914,579.02 /(1+3%)*3%=26,638.22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0.00元,应补增值税26,638.22元。
3.2016年
2016年度你公司向贵港市宏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志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330,465.24元,向广西联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承捧销售货物8,293,720.00千克(8,293.72吨),单价22.34元/吨,取得含税收入185,279.43元,向贵港市宏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志的合作伙伴徐老板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119,435.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3笔收入应纳增值税为(330,465.24+185,279.43+119,435.60)/(1+3%)*3%=18,500.40 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0.00元,应补增值税18,500.40元。
4.2017年
2017年度你公司向贵港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316,491.60 元,向广西联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承捧销售货物377,980.00千克(377.98吨),单价22.34元/吨,取得含税收入6,409.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十一条、第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2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的规定,2笔收入应纳增值税为(316,491.60+6,409.38)/(1+3%)*3%=9,404.88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0.00元,应补增值税9,404.88元。
综上,你公司2014年-2017年合计应补增值税87,648.32 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1.2014年
2014年度你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1,136,598.67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33,104.82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该笔收入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3,104.82*7%=2,317.34元, 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2,317.34元。
2.2015年
2015年度你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914,579.02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6,638.2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该笔收入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638.22 *7%=1,864.68元, 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1,864.68元。
3.2016年
2016年度你公司向贵港市宏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志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330,465.24元,向广西联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承捧销售货物8,293,720.00千克(8,293.72吨),单价22.34元/吨,取得含税收入185,279.43元,向贵港市宏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志合作伙伴徐老板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119,435.60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8,500.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3笔收入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8,500.40*7%=1,295.03元, 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1,295.03元。
4.2017年
2017年度你公司向贵港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316,491.60 元,向广西联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承捧销售货物377,980.00千克(377.98吨),单价22.34元/吨,取得含税收入6,409.38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9,404.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笔收入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404.88*7%=658.34元, 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658.34元。
综上,你公司2014年-2017年合计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6,135.38元。
(三)企业所得税
1.2014年
2014年度你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1,136,598.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制造业应税所得率5%-15%从低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为5%,所以该笔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136,598.67 /(1+3%)*5%*25%=13,793.67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3,793.67元。
2.2015年
2015年度你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914,579.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制造业应税所得率5%-15%从低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为5%,所以该笔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为914,579.02/(1+3%)*5%*25%=11,099.26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1,099.26元。
3.2016年
2016年度你公司向贵港市宏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志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330,465.24元,向广西联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承捧销售货物8,293,720.00千克(8,293.72吨),单价22.34元/吨,取得含税收入185,279.43元,向贵港市宏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志合作伙伴徐老板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119,435.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制造业应税所得率5%-15%从低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为5%,3笔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30,465.24+185,279.43+119,435.60)/(1+3%)*5%*25%=7,708.50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7,708.50元。
4.2017年
2017年度你公司向贵港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316,491.60 元,向广西联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承捧销售货物377,980.00千克(377.98吨),单价22.34元/吨,取得含税收入6,409.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制造业应税所得率5%-15%从低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为5%,2笔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16,491.60+6,409.38)/(1+3%)*5%*25%=3,918.70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3,918.70元。
综上,你公司2014年-2017年合计应补企业所得税36,520.13元。
(四)资源税
1.2014年
2014年度你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1,136,598.67元,2014年度石料平均价格为17.03元/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一百三十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82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该笔收入应缴资源税为1,136,598.67/(1+3%)/17.03*2=129,570.83元,已缴资源税0.00元,应补资源税129,570.83元。
2.2015年
2015年度你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914,579.02元,2015年度石料平均价格为21.78 元/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一百三十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82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该笔收入应缴资源税为914,579.02/(1+3%)/21.78*2=81,553.06元,已缴资源税0.00元,应补资源税81,553.06元。
3.2016年
2016年1-6月向贵港市宏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志的合作伙伴徐老板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119,435.60元,2016年度销售平均价格为22.34元/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一百三十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82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该笔收入应缴资源税为119,435.60/(1+3%)/22.34*2=10,381.10元,已缴资源税0.00元,应补资源税10,381.10元。
2016年7-12月你公司向贵港市宏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志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330,465.24元,向广西联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承捧销售货物8,293,720.00千克(8,293.72吨),单价22.34元/吨,取得含税收入185,279.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一百三十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82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第一条、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18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2笔收入应缴资源税(330,465.24+185,279.43)/(1+3%)*6%=30,043.38 元,已缴0.00元,少缴30,043.38元。
4.2017年
2017年度你公司向贵港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316,491.60 元,向广西联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承捧销售货物377,980.00千克(377.98吨),单价22.34元/吨,取得含税收入6,409.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一百三十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82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第二条第(二)项、第(四)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6〕18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2笔收入应缴资源税(316,491.60+6,409.38)/(1+3%)*6%=18,809.77 元,已缴0.00元,少缴18,809.77元。
综上,你公司2014年-2017年合计应补资源税270,358.13 元。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决定:
你公司2014年-2017年在账簿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400,661.96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少缴税款100%的罚款,即罚款400,661.9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00,661.96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港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