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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送达公告(广西泰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送达公告(广西泰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08 10: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广西泰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200MA5N2TDBXJ):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二稽处〔2020〕59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

电话:0772-2082975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二稽处〔202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2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桂税二稽处〔2020〕59号

广西泰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200MA5N2TDBXJ):

经我局于2019年4月16日起对你公司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就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经检查发现,广西泰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违法行为。

1.在没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没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深圳市达尚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銘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250家单位开具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40712份,金额合计396,719,669.59元,税额合计63,621,494.63元,价税合计460,341,164.22元。具体情况如下:

(1)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资金交易信息不真实,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检查人员通过银行查询你公司及相关涉案人员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资金往来,发现你公司在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取得深圳市达尚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銘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250家单位开具的407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采取资金空转的手段,将虚假交易资金转回,虚构同开票方的资金交易流水记录、银行付款单证等,存在资金虚假支付的情况,具体如下:

你公司在取得上述250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伪造有真实业务交易发生,通过银行存款账户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向上述250家公司支付款项合计465,114,507.51元,然后由上述250家公司采取资金即进即出的方式将资金462,026,845.62元转账至东莞市域湖贸易公司、东莞市奔播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邦喆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是你公司关联人员设立的平台公司)等3家平台公司银行存款账户,随后通过三家公司先后将金额合计462,026,845.62元转入到你公司及相关人员胡鹏(你公司员工,实际控制人胡华的堂兄弟)、马东群(你公司财务会计)、王雯(你公司财务负责人)、覃娜(你公司员工,负责与柳钢公司结算货款)的银行存款账户,上述4人及你公司回流的资金直接用于支付卢孟清、区世水等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个人收购废旧钢铁款,你公司实质上并没有向深圳市达尚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銘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250家单位支付交易款项,存在资金交易不真实的情况。未回流资金金额3,087,661.89元,经核实有2,491,447.90元已转入深圳企业涉案个人账户,余下565,950.00元,由深圳市佳豪利鑫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直接转给连云港如朵梦广告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2)你公司购进货物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向不一致。

经调查,你公司在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通过向区世水、卢孟清等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个人支付废钢收购款,由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个人从柳州市及周边地区收购废钢铁,经加工整理、切割、打包后运往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公司)销售,并没有从深圳市达尚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銘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250家单位购进废钢铁。为进一步查证货物的真实情况,检查人员根据柳钢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对你公司销售给柳钢公司的废钢铁来源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销售给柳钢公司的废钢全部都是向柳州本地(或者周边地区)从事废钢收购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购买取得,经废旧货场个体户整理、切割、打包后再销售给柳钢公司,其购进的废钢铁均不是深圳市达尚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銘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250家公司销售的。

(3)开票企业异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

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协查,截止2020年6月3日,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深圳市达尚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銘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250家单位,其中229家单位已全部走逃,21户无法联系。其中深圳市冠宇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之创科技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等确认为虚开发票,并向我局发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综上,你公司在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取得深圳市达尚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銘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250家单位开具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40712份,没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资金交易信息不真实,存在资金回流、虚假支付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虚开发票行为。

2.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经检查核实,你公司在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取得深圳市达尚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銘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250家公司开具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40712份,发票金额39,6719,669.59元,税额63,621,494.63元,价税合计460,341,164.22元。已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40712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3,621,494.63元。其中:在2018年5月(税款所属期,下同)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489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488,087.70元;在2018年6月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3858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920,528.38元;在2018年7月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4742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413,448.27元;在2018年8月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4248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619,730.38元;在2018年9月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2533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957,129.18元;2018年10月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6705份,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482,420.16元;在2018年11月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7006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930,593.45元;在2018年12月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2147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350,179.29元;在2019年1月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6962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865,379.29元;在2019年2月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022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593,998.53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后,你公司因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11月6日对2018年5月(税款所属期,下同)、6月、7月、8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补充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减进项税额1,537,274.64元,申报进项税额转出3,538,328.56元,其中上期留抵税额冲抵欠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作进项税额转出2,488,491.85元(抵缴欠税2,434,923.53元、滞纳金53,568.32元),实际申报转出进项税额1,049,836.71元。具体情况如下:

(1)在2018年11月6日对2018年5月增值税进行了补充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第12栏将原申报进项税额由2,488,491.85元核减为2,388,231.25元,核减进项税额100,260.60元。

(2)在2018年11月6日对2018年6月增值税进行了补充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第12栏将原申报进项税额由5,920,581.36元核减为5,275,319.22元,核减进项税额645,262.14元;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第16栏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3栏、第21栏、第23栏申报进项税额转出2,671,920.85元,转出项目分别为上期留抵税额抵减2018年4月税款所属期欠税、滞纳金2,488,491.85元(其中抵缴欠税2,434,923.53元、滞纳金53,568.32元),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83,429.00元。

(3)在2018年11月6日对2018年7月增值税进行了补充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第12栏将原申报进项税额由7,515,090.31元核减为7,261,651.37元,核减进项税额253,438.94元;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第16栏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3栏、第23栏申报进项税额转出293,908.89元,转出项目为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4)在2018年11月6日对2018年8月增值税进行了补充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第12栏将原申报进项税额由6,620,549.22元核减为6,316,625.87元,核减进项税额303,923.35元;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6栏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3栏、第23栏申报进项税额转出572,498.82元,转出项目为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5)在2018年11月6日对2018年9月增值税进行了补充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第12栏将原申报进项税额由3,957,900.40元核减为3,723,510.79元,核减进项税额234,389.61元。

经检查核实,你公司在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取得深圳市达尚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銘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250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712份,税额合计63,621,494.63元,在你公司补充申报后,实际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60,977,345.12元,其中在2018年6月(税款所属期,下同)用留抵税额抵减2018年4月的增值税(欠税)2,434,923.53元,实际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434,923.53元;2018年5月实际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0元;2018年6月实际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991,172.49元;2018年7月实际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866,100.44元;2018年8月实际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743,308.21元;2018年9月实际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722,739.57元;2018年10月实际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482,420.16元;2018年11月实际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921,145.04元;2018年12月实际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354,214.78元、2019年1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870,792.21元、2019年2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590,528.69元。

3.在税务机关立案检查后无法联系到公司有关人员

你公司从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起,每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数据均为0。我局2019年3月起对你公司立案检查后,长时间联系不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直至2019年7月经检查人员多方查找,才联系上你公司财务人员王雯,并调取了部分财务账证资料。但至2019年10月以后你公司财务人员王雯也无法联系上,至检查结束通过你公司留存的相关人员电话,均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另你公司在2019年3月8日将法定代表人由黄桃(居民身份证号452227198409081217)变更为杨秀菊(居民身份证号450221196912125425)。经核实,杨秀菊与你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你公司存在以其他无关联人员身份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经增值税检查调整,造成2018年4月(税款所属期,下同)少缴增值税2,434,923.53 元;2018年6月少缴增值税4,991,172.49元;2018年7月少缴增值税6,866,100.44元;2018年8月少缴增值税5,743,308.21元;2018年9月少缴增值税3,722,739.57元;2018年10月少缴增值税1,0482,420.16元;2018年11月少缴增值税1,0921,145.04元;2018年12月少缴增值税3,354,214.78元;2019年1月少缴增值税10,870,792.21元;2019年2月少缴增值税1,590,528.69元。合计造成少缴增值税60,977,345.12元。

(二)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存在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且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行为。你公司2018年度无法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鉴于你公司主要客户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其应税收入能准确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对你公司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按应税收入额定率核定的方法进行核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4%。核定你公司2018年企业所得税情况如下:

你公司2018年应税销售收入325,129,499.10元,核定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5,179.96元(32,5129,499.10×4%=13,005,179.96元),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251,294.99元(13,005,179.96×25%=3,251,294.99元)。你公司实际已申报缴纳2018年企业所得税52,000.56元,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3,199,294.43元(3,251,294.99-52,000.56=3,199,294.43)。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查实,你公司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应缴增值税合计64,537,713.16元,其中2018年度应交增值税52,059,360.26元,2019年1至2月应缴增值税12,478,352.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按1%税率随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2018年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20,593.61元,已缴88,022.57 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32,571.04元;2019年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4,783.53元,已缴170.32 元,2019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4,613.21元,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57,184.25元。

(四)教育费附加

经查实,你公司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应缴增值税合计64,537,713.16元,其中2018度应交增值税52,059,360.26元,2019年1至2月应缴增值税12,478,352.90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应缴教育费附加1,561,780.8元,已缴104,678.63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457,102.17元;2019年应缴教育费附加374,350.59元,已缴510.96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73,839.63元,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830,941.80元。

(五)地方教育附加

经查实,你公司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应缴增值税合计64,537,713.16元,其中2018度应交增值税52,059,360.26元,2019年1至2月应缴增值税12,478,352.90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应缴地方教育附加1,041,187.21元,已缴69,785.74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971,401.47元;2019年应缴地方教育附加249,567.05元,已缴340.64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49,226.41元,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220,627.88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的规定, 对你公司在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取得取得深圳市达尚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銘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250家单位开具的40712份《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为虚开发票,虚开金额合计39,6719,669.59 元,税额合计63,621,494.63 元,价税合计460,341,164.22 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在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取得深圳市达尚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銘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250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712份,税额63,621,494.63元,实际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0,977,345.12元,造成少缴增值税60,977,345.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7,184.25元的税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增值税60,977,345.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7,184.25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你公司在2019年11月6日将上期留抵税额抵减2018年4月欠缴税款2,434,923.53元已缴纳的滞纳金53,568.32元应予减除)。

(三)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8年教育费附加1,457,102.17元,2019年教育费附加373,839.63元,合计追缴教育费附加1,830,941.80元。

(四)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8年地方教育附加971,401.47元,2019年地方教育附加249,226.41元,合计追缴地方教育附加1,220,627.88元。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等有关规定,追缴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3,199,294.43元。

以上查补你公司税费合计67,785,393.48 元,其中查补增值税60,977,345.12元,企业所得税3,199,294.43元 , 城市维护建设税557,184.25元,教育费附加1,830,941.80元,地方教育附加1,220,627.88元。

三、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四、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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