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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送达公告(柳城县XXX中药业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送达公告(柳城县XXX中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3-24 09: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柳城县XXX中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XXXL1X4N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二稽处〔2020〕26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

电话:0772-2082972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二稽处〔2020〕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桂税二稽处〔2020〕26号

柳城县XXX中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XXXA5L1X4N42):

我局于2019年7月15日起对你公司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2017年5月在无相关货物购进和销售的情况下向山东XXX健药业有限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为4500152160,发票号码为00470501-00470525,金额合计189,435.91元,税额32,204.09元,价税合计221,640.00元,你公司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以上查明税收违法事实提取的相关证据有:

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登记表;

2.你公司税务信息变更情况表;

3.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公司为非正常的的相关材料;

4.你公司发票票种核定情况表;

5.你公司发票领用情况表、你公司发票结存表;

6.你公司没有取得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增值税发票资料;

7.你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在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下,在申报表虚列进项税额证据);

8.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

9.你公司开户银行账户及相关银行账户查询证据资料;

10.下游企业协查资料。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你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对你公司开具的上述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合计189,435.91元,税额32,204.09元,价税合计221,6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决定将你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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