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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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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5-13 17:05     来源:广西财政厅

桂财监〔2021〕23号

当事人:广西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柳州市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有关规定,2020年10月13日—18日,自治区财政厅对你公司2019年度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查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一)你公司出具的广度会师审字(2019)第C0018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未进行函证,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未进行函证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未对存货、固定资产实施监盘,未对存货中的开发成本进行实地察看,未对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进行截止测试,未对营业成本所结转开发成本、应交税费进行测算,未对主营业务收入、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未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获取开发成本土地使用证、开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未获取营业成本形成依据、长期股权投资对方报表和公司章程等充分审计证据。

(二)你公司出具的广度会师审字(2019)第C0050号审计报告,未对银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实施函证,未对存货中的开发成本进行实地察看,未对主营业务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测试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全部房屋车辆权属证明、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变动支持性文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依据、租赁合同等充分审计证据。

(三)你公司出具的广度会师审字(2019)第C0077号审计报告,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实施函证,也未按客户进行替代测试,未实施存货、固定资产监盘程序,未对在建工程进行实地察看,未对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进行截止测试,未实施存货减值测试、借款合同检查程序、主营业务成本倒轧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营业收入销售合同,营业成本结转依据,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房屋的归集和分配依据文件,长期股权投资减少的支持性文件,实收资本与后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数据不符的相关审计说明,设备及车辆权属证明,坏账审批文件,在建工程的项目立项、预算资料等充分审计证据。

以上(一)至(三)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本厅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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