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北海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27 16:51 来源: 北海市
北海天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NMH3R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市税稽处〔2021〕7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市税稽罚〔2021〕7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农业银行后面
电话:0779—3202501。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市税稽处〔2021〕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市税稽罚〔20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4月18日
附件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市税稽处〔2021〕7 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市税稽罚〔2021〕7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市税稽罚〔2021〕7号
北海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XXX5NMH3R39)
我局对你公司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纳税情况了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虚假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我局在进行实地核查时,由于你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所在整层11楼已被查封,我局检查人员无法到达现场进行核实,只能通过银河城市科技产业城物业管理公司相关人员证实,你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北、西藏路以西北海银河城市科技产业城2幢1103号”实际由北海百乘金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用办公,从未见有你公司的经营办公情况。
(二)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问话笔录。经电话联系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XXX(联系电话176XXX664)电话为空号,登记为财务负责人的XXX(联系电话13683XXX76)电话已关机,办税人XXX(联系电话1520XXX9173)的电话已接通,该办税人员称,她一直在外地,没有到过你公司经营地点,并于2019年8月离职。
(四)纳税申报。经查询并比对你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和发票开具情况,你公司2019年3-9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有效票11份,作废票6份),金额合计829033元,税额合计49742元,价税合计878775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10份,金额16538201.06元,税额合计900168.66元,价税合计17438369.72;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700元。
你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481,712.62元,应纳增值税14,451.38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867.08元,已纳税款15318.46元。第二季度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6,880,951.39,销项税额为412,857.09元,进项税额为728,995.11元,期末留抵316,138.02元。2019年第三季度增值税未申报。
(五)交易资金流情况。我局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你公司银行帐户信息, 持经批准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北市税稽许〔2020〕102号)查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624976323882”账户的开户信息情况及检查所属期间的资金流情况。同时根据你公司的开票信息,持经批准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北市税稽许〔2020〕117号)查询北京智融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1109 0969 6510 301”账户资金流情况。经查询,发现你公司开具给北京XXX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示的发票金额,没有相关的银行资金流转记录。
相较于之前开具给北京XXX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开具给霍尔果斯钱XXX科技有限公司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较少,并且对本案定性影响不大,因此我局检查组没有去实地查实与该份发票相关的资金流情况。
综上情况,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的规定,判断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你公司开出的上述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走逃不纳税申报,也无银行收款记录,对你公司开具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虚开金额合计829033.49元,税额合计49742.04元,价税合计878775.53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