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非居民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是否适用未超过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9-04-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咨询时间:2019-04-22
答复时间:2019-04-23
受理单位: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非居民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是否适用未超过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复内容: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中关于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计税方式并未限定适用的个人身份,因此,无论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收入,可享受“未超过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超过标准则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