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税局:软件企业2017年获利但不符合优惠条件,2018年符合优惠条件后,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减免优惠?
日期:2019.7.18
来源:广西税局
问:软件企业2017年获利但不符合优惠条件,2018年符合优惠条件后,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规定:“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因此,该企业从2017年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但不符合优惠条件,所以2018年符合条件并获利时享受一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