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第14号
北海辉翔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3MA5L4WDE1J) :
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并制作了《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市税稽处〔2018〕27号),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又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上述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市税稽处〔2018〕27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3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北海辉翔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3MA5L4WDE1J) :
我局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虚假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经我局检查组实地核查,你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北海市云南南路以东、新世纪大道以北宝来居3幢二单元102号”实为私人住宅,没有挂你公司的招牌,也找不到你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该地址实际户主证实,从未有你公司在此地址经营过。
(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查无下落。经电话联系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孙瑞林(联系电话13550972814)、登记为财务负责人的韦日算(联系电话13550972814)、登记为办税人的韦日算(联系电话13550972814),上述电话均为盗用他人四川广元号码。
(三)虚假的纳税申报。你公司2017年第二季度增值税收入零申报。第三季度增值税收入未申报。经查询并比对你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和发票开具情况,你公司2017年5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5份,金额合计1839296.01元,税额合计55178.85元,价税合计1894474.86元,具体如下:发票代码4500171320,发票号码28444030~28444054。
(四)无交易资金发生。经查询核实,你公司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银行账号备案手续,仅在开具发票的票面“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一项填写了“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62284893048394823094823”的信息。检查组经批准持《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原北市国税稽许〔2017〕34号)查询该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证实查无账号为62284893048394823094823的存款账户。
(五)根据河池“6.09”虚开发票专案提供的案情,你公司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登记并实际控制的虚假空壳开票企业,并以收取开票手续费为目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牟利。
综上(一)至(五)情况,你公司虚构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查无下落,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增值税普通发票,无交易资金发生,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对你公司所开具的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认定为虚开。
(二)对你公司在2017年3-6月期间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鉴于北海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暂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