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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定期定额户征收税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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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定期定额户征收税款问题

日期:2019-10-2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问:我商店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定期定额户,货物及劳务的定额是季度8万元,我店所属期2019年第三季服务销售收入28万元,按此计算我是否已达起征点,按定额的8万+服务的28万合计36万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服务收入的28万已包含货物及劳务的定额8万,不达起征点来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内容,您的第三季度服务销售收入28万元包括了定额的,所以符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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