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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人力资源部门对公司博士的补贴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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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

日期:2019-10-2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问:我公司获得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保厅划拨的2919年自治区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资助对象是公司两个博士后人员,这笔经费发给两个博士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广西是否有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广西税务12366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您的描述,您获得的是属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保厅划拨的,不在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故不能免征个税,需并入工资所得申报个税。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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