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咨询】12366近期热点问答
广西税务12366 2021.11.26
一、我是制造业的个体户,也可以享受部分税费缓缴的政策吗?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政策。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我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工资个人所得税,已经提交申报并扣款了,之后发现填报的数据有误,可以作废重报吗?
答:申报成功后,如果当前所得月份未缴款或无需缴款时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可点击【作废申报】,对已申报的数据进行作废处理,然后再重新申报;如果当前所得月份已缴款,则点击【更正申报】对申报成功的报表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需要注意,已经缴款的,仅可使用更正申报功能修改已申报数据重新申报,无法作废申报。
三、我公司有员工离职,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申报员工个人所得税时仍带出该离职员工信息,实际已不需为其扣缴申报,应如何删除?
答:只有未报送的人员可以删除人员信息,对于已经报送过的离职人员,则在【人员信息采集】界面进入该离职人员信息编辑修改,将【人员状态】设置为“非正常”,再将【离职日期】如实补充填写。另外,采集界面上会显示人员状态为非正常的人员,在系统中不再对该人员进行业务操作时,可通过【隐藏非正常人员】隐藏非正常(已离职)人员。
四、可以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备注栏吗?
答: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五、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时,应在增值税发票的哪里注明代收车船税的信息?
答: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其中,金额合计包括发票的保费金额(价税合计)、代收车船税金额和滞纳金金额。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六、摩托车需要交车辆购置税吗?
答:区分摩托车的排量判断是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七、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有何规定?
答: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编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