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前企业间无偿借款的营业税问题
回复日期:2019-11-0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问:2014年11月我司从银行贷款5000万,贷款时间1年,拟用于酒店装修。由于工程开工时间延迟,为了盘活资金,集团总部把5000万元贷款拨到我司前股东B公司(集团下属公司,没有股权关系,无法在股权关系上认定为关联公司)。2015年11月贷款到期,我司股东(100%持股)拨款5500万至我司,用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017年10月,B公司偿还了我司5000万元,但没有支付任何利息及费用。请问2016年5月“营改增”后,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是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但是,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我司与B公司之间的企业无偿借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答: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取得利息收入才需要缴纳。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