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004)
发布时间:2020-05-12
来源:纳税服务中心 廊坊市税务局
12366热点问题统计表202004
序号 | 问题所涉事项 | 热点问题 | 答 案 | 问题分类 | 纳税人反映强烈问题 |
1 | 个人所得税 | 什么情形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 如果您是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2019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与这四项所得全年加总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异,您就需要关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预缴的税款高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报以获得退税;如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应当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补缴税款。 | 周期性高发业务 | 是 |
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如果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但需要年度汇算补税或者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且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您无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须补缴税款。如果您多预缴了税款,申请退税是您的权利,无论多小的税款,您都可以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如果您放弃退税,那么也不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 |||||
2 | 个人所得税 | 哪种情形不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 | 周期性高发业务 | 是 |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 |||||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 |||||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 |||||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 |||||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 |||||
3 | 增值税 | 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8号及9号公告免增值税的企业如何开具发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 周期性高发业务 | 是 |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 |||||
4 | 增值税 | 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的“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 周期性高发业务 | 否 |
5 | 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 税收新政引发纳税人关注业务 | 否 |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 |||||
6 | 个人所得税 | 在个人所得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中,对某笔收入发起申诉后可以撤销吗? | 税务机关已经终审的申诉事项不能撤销。但年度汇算时,可以通过增加收入的方式,补充已申诉的内容。 | 连续两周重复出现的热点问题 | 是 |
此外,对于刚发起申诉的任务(“被收入”,以及“从未任职”的被任职),次周周一前可以撤销申诉。 | |||||
7 | 个人所得税 | 被其他单位冒用信息申报收入该怎么办? | 您通过网络方式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发现有单位冒用您的身份申报了收入,您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时自行删除被冒用的整条预扣预缴记录,删除后,该项收入不纳入年度汇算。 | 周期性高发业务 | 是 |
您也可以就冒用身份申报收入情况进行申诉,税务机关将对您的申诉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您反馈核实情况。 | |||||
需要提醒的是,您在删除和申诉时,需要就有关情况进行承诺。如果进行虚假删除或申诉导致少缴税款,会影响您的纳税信用,情况严重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8 | 增值税 |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到5月期间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发票怎么开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 周期性高发业务 | 否 |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 |||||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
9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是否需要一并报送? |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 连续两周重复出现的热点问题 | 否 |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 |||||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 |||||
10 | 个人所得税 | 多久可以完成退税? | 如果您通过网络方式申请退税的,除纳税人填报错误或存在高风险事项外,税务机关在7-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税决定(比目前其他税种的一般性退税,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后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税手续的时间大幅压缩),之后由国库办理退税。如果是邮寄申报,或者经审核属于高风险申报的,因为需要录入、审核、资料传递以及与纳税人沟通确认等原因,退税时间将会延长一些。 | 连续两周重复出现的热点问题 | 是 |
注:1.问题所涉事项分为: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社会保险费、车船税、烟叶税、环保税、国际税收、征收管理和其他。 | |||||
2.问题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税收新政引发纳税人关注业务;二是新办纳税人必然涉及业务;三是新经济环境导致的高发业务;四是周期性高发业务;五是高频偶发业务;六是复杂业务;七是政策解读不够清晰业务;八是政策不够明确需补充发文业务;九是政策不够明确需与外部门联合发文业务;十是涉及基层税务机关处理的稽查案件、信访案件等可能引发负面舆情的敏感业务;十一是连续两周重复出现的热点问题;十二是其他涉税业务。 | |||||
3.属于纳税人关注度高、质疑较多或反映强烈的问题,在“纳税人反映强烈问题”栏填“是”,不属于填“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