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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

留言时间:2020-05-30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依据A107041表和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其他费用的归集,有20%的限额。这个限额是所有研发总费用的20%,还是和加计扣除一样,按照每个研发项目归集的研发总费用的20%?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

   三、认定条件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21.第23行“7.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22.第24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按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与第23行的孰小值填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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