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买商品房缴纳契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16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自唐山勒泰城小区购买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签订并已备案,开发商不动产销售发票已开具,款项已支付,房屋目前已交付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八条“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规定,所购买商品房符合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
但本人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答复不予办理,需要本人到开发商处取得分户图等相关资料后才可到税务机关缴纳契税,找到开发商后,开发商不能提供相关资料,往返沟通多次仍无法解决,至今税款不能缴纳。
按税务总局要求,契税申报报送资料清单必报资料仅有5项: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原件、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原件(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复印件。这些资料本人都可以提供,并未要求纳税人需要自开发商取得相关资料,但当地税务机关仍不予办理。
请问这种情况本人是否应当申报缴纳契?如果需要的话应当如何办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
3.11.1—091 契税申报
四、办理材料:tgzl
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享受契税优惠: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