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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个人转让股权

09-29 个人转让股权 我要评论

个人转让股权

留言时间:2020-07-15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问:假如自然人张三100%持有甲公司股权,现张三要将其拥有的甲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李四。甲公司有一块土地,当时的购买价是1000万元,现在进行评估,评估价是1400万元,即增值400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土地增值的400万元张三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400*20%=80万交,还是按400万元视同销售,即400万元扣除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后再交个人所得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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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规定: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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