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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质保金能开发票吗?

09-29 质保金能开发票吗? 我要评论

质保金能开发票吗?

留言时间:2020-07-19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购买方要求我单位开具质保金发票,我方写的是款项中涉及到的未开票部分商品,价值=质保金金额,但是对方要求必须开票商品或服务那一栏写质保金,这样可以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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