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将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是否有增值税优惠?
发布时间:2021-08-10 16:34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标题
单位将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是否有增值税优惠?
内容
单位将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是否有增值税优惠?
姓名
小倩
提问时间
2021-08-10
状态
已回复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答复人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回复时间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