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8-10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冀地税发〔2006〕3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第21条(二) 以单栋楼为单位,平均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5号)废止该条)与冀地税发〔2006〕3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26号修改,第21条(二) 以单栋楼为单位,平均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 以上两个文件以哪个为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的规定:六、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建造出售的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为普通标准住房:
(二) 以单栋楼为单位,平均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