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是否有调整?
发布时间:2018-11-09 09:08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18年11月8日 答复时间:2018年11月9日 答复单位:纳税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