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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章的发票还可以使用吗?

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章的发票还可以使用吗?

发布时间:2019-01-29 11:06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19年1月27日 答复时间:2019年1月29日 答复单位:纳税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规定:“一、发票监制章式样

  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一细线,上环“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 “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河北省税务局”字样,印色为大红色。

  六、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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