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是否必须填写申报表申报抵扣?
发布时间:2020-03-03 10:00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标题 |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是否必须填写申报表申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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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是否必须填写申报表申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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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李志良 |
提问时间 |
2020-03-02 |
状态 |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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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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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人 |
纳税服务中心 |
回复时间 |
2020-03-03 07:5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