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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申报2020.7.1-2020.7.31工会经费,应税项是否为7月应付职工薪酬总额?

工会经费

留言时间:2020-08-05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申报2020.7.1-2020.7.31工会经费,应税项是否为7月应付职工薪酬总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工发〔2008〕4号)规定:

   第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全额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应按月向上级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同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五条  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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