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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企业清算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吗

企业清算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吗

留言时间:2020-08-14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是企业现在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方式。那么我们如果要注销,在清算阶段能否继续按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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