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河北  >  河北省税务局:二手房发票问题

河北省税务局:二手房发票问题

09-30 二手房发票问题 我要评论

二手房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7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购买二手房开具发票的流程是怎样的?我买房二手房后取公积金,需要购房发票,但是购房时只有契税凭证,并无开具发票。请问可以补开吗?应该怎么补开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