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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推进税收核定征收的建议!冀税建议字〔2020〕55号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62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111300000002180420/2020-01282 主题 公众参与;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发布机构 标题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62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冀税建议字〔2020〕55号 发布时间 2020-04-01

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体裁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62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4-01 12:00

尊敬的高社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税收核定征收的建议 》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多年来一直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可以依申请采取定期定额方式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也可以依职权对其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纳税人自行申报其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核定定额,并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经上级核准后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2019年1月5日,我省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对月经营收入额在3万元以下的双定户没有应纳税所得额,不再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月经营收入额超过3万元的双定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下调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同时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核定的增值税月销售额小于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们也将持续关注,积极学习其他省份先进经验,并不断完善我省的核定征收方式。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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