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300000002180420/2019-00146 主题 公众参与;人大建议复文公开
发布机构 办公室 标题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495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冀税提字〔2019〕50号 发布时间 2019-04-24
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体裁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49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4-24 12:00
尊敬的王淑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生物菌、土壤修复剂实施免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没有包括生物菌、土壤修复剂类产品。
二、关于税收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的减免权限在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方可实施。作为省级国税部门,没有制定减免增值税的权限。
三、政策展望
生物菌、土壤修复剂是土壤治理的主要产品,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作用巨大,将生物菌、土壤修复剂纳入有机肥免征增值税范围具有政策合理性。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建议研究将生物菌、土壤修复剂纳入有机肥免征增值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