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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1878号建议的反馈意见

索引号 111300000002180420/2018-00250 主题 公众参与;人大建议复文公开

发布机构 办公室 标题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1878号建议的反馈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8-07-11

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体裁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1878号建议的反馈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11 12:00 

李庆华代表:

按照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1878号建议内容,现将我局有关意见反馈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如果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符合上述规定标准,可以按照法律法规享受环境保护税减税优惠政策。

我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全面贯彻落实排污企业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政策,让排放达标的企业切实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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