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平台代订住宿,开具大类为*经纪代理服务*或者*旅游服务*是否有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单位员工出差在第三方服务平台(去哪儿)等定住宿服务,但是由第三方平台全额开具*经纪代理服务*住宿费(专票)或者*旅游服务*住宿费(普票),请问合规吗,作为购买方是否可以抵扣入账企业差旅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规定:
十八、 企业发生差旅费、会议费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