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时待通知金的计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19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单位在离职时,为员工发放的待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是按照一次性补偿计税还是工资性收入计税?财务这份文件内的其他补助费是否包含待通知金?
以下为税务条文: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以按照该文件计算纳税。企业发放的待通知金如果属于一次性补偿金可以按照该文件规定计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