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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契税纳税义务时间

09-30 契税纳税义务时间 我要评论

契税纳税义务时间

留言时间:2020-12-0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已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需建设投资达到25%之后才可以转让,现尚未满足25%的转让条件,且未支付在建工程及土地转让款,请问目前是否以达到了契税纳税义务时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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