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
留言时间:2020-12-08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保险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的超市,购入杂粮礼盒和鸡蛋礼盒,特仑苏牛奶,用于奖励营销员,取得超市开具的3%(不考虑疫情原因)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第二条“保险公司,对于非正式员工的旅游及实物等奖励,应作为销售收入,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我公司对奖励营销员的实物做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我公司购入的“杂粮礼盒和鸡蛋礼盒,特仑苏牛奶”是否属于财税字【1995】52号《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的农产品,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如苹果、梨、杂粮等)礼盒包装后,影响其农产品的定性吗?谢谢老师的耐心解答!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植物类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二)畜牧产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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