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发票
留言时间:2020-12-2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目前有两个公司共用我们公司的变压器,电业局每月与我公司结算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公司向其他两个公司收取应分摊的电费,他们向我们所要发票。
请问,我公司可以给他们开具电费发票吗,开具电费发票需要特除资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