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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网络平台收取手续费无发票,税前扣除问题。

网络平台收取手续费无发票,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2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电商结算货款时,网络平台(如支付宝网络支付平台、微信网络支付平台)按比例收取手续费,该手续费没有发票,请问:电商以货物交易相关手续及资金结算手续入账、税前扣除可以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本咨询平台负责税收政策的解答,您所提交“手续入账问题”问题请参照会计制度(准则)或向主管财政部门咨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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