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企业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留言时间:2020-12-28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内容来看,保险代理企业属于金融业-保险业-保险代理业,因此认为应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可以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公司在正常代扣代缴个税的情况下,部分税务局不给办理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是否可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
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五、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