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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我们在12月未产生销售收入,但因红字发票做进项转出,产生了98万的增值税,这98万增值税所产生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享受财税【2016】12号文所规定的减免政策

财税【2016】12号

留言时间:2021-02-08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们在12月未产生销售收入,但因红字发票做进项转出,产生了98万的增值税,这98万增值税所产生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享受财税【2016】12号文所规定的减免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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