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留言时间:2021-02-2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企业加油卡充值取得加油站开具的预付卡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