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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预付卡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预付卡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留言时间:2021-02-2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企业加油卡充值取得加油站开具的预付卡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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