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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财税2004【39】中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问题

财税2004【39】中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问题

留言时间:2021-02-23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请问文中“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于办理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企业吗?

附件

民办办学许可证.jpg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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