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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09-30 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我要评论

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2-22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问若我成立一家公司租入居民住宅小区作为办公地点,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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