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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跨期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信息错误,可以红冲重新开具吗,开具红字发票要退车辆购置税吗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留言时间:2021-03-03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跨期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信息错误,可以红冲重新开具吗,开具红字发票要退车辆购置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规定:

   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十二、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证件号码等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二)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车辆购置税税款。

  (三)纳税人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并且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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