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条件声明
留言时间:2021-03-20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财税【2015】78号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请问声明材料有没有固定格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4.1.2—125 税收减免备案
四、办理材料:
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