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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赠与房再出售个税计算问题

赠与房再出售个税计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0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请问,赠与房再出售,满五不唯一。个税真的要交售价的20%吗?还是减去赠与时的计税房价再减去赠与时的税费和本次出售时要交的税费之后再乘以20%啊。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文件规定: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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